(記者 廖凌云 通訊員 樊婷)購買二手車后發(fā)現車輛故障頻發(fā),原告遂自行鑒定,鑒定結果為“泡水車”,遂起訴到法院。2月6日,淮河早報、淮南網記者從田家庵區(qū)法院獲悉,該院審結一起原告秦某、張某與被告袁某、淮南某二手車交易公司的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判決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兩原告2021年6月至淮南某二手車交易公司欲共同購買一輛二手車共同使用,該公司員工袁某推薦購買一輛汽車,并向原告口頭承諾該車絕非事故、泡水、火燒車,雙方達成買賣合意,簽訂《二手汽車買賣合同》,合同約定甲方保證此車無結構性損傷、無泡水、無火燒,隨后雙方辦理過戶手續(xù)。
2021年9月原告在使用車輛過程中發(fā)現,該車事故頻發(fā),需經常修理,遂委托北京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對涉案車輛進行事故排查檢測,檢測結果為“泡水車”,屬于重大修復車。檢測結果出具后,原告找被告協商退車退款事宜,被告拒絕。原告認為兩被告故意隱瞞涉案車輛真實狀況,并承諾非泡水車,屬于明顯欺詐行為,遂訴至法院。庭審中,被告二手車交易公司認為原告提交的評估報告并非具有法定資質鑒定機構出具的,遂申請重新鑒定,經法院委托,安徽某保險公估公司出具鑒定報告,鑒定意見:標的車未達到“水泡車”等級標準。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提交的車輛檢測評估報告,旨在證明涉案車輛為“泡水車”,但該評估報告既無評估機構的營業(yè)執(zhí)照及資格證明,又無評估人員的資格證明,故這份報告不予采信。經法院委托鑒定該車未達到“水泡車”等級標準。且合同中明確約定,原告對案涉車輛的車型和現實整體車況知曉并接受。在二手車交易中,車輛不可避免的存在一定的使用痕跡和質量瑕疵,購買人對此應有一定的預判,故認為二手車交易公司不存在違約行為,對原告的訴請不予支持,遂作出如上判決。
法官提示:二手車畢竟使用過,交易存在一定風險,在二手車交易過程中,消費者要擦亮雙眼,仔細查看車輛手續(xù),確保手續(xù)齊全,充分了解車況及車輛來源;在合同簽訂過程中,盡可能把相關風險約定明確,仔細閱讀合同項下條款;在接收車輛時,更要仔細查驗車輛,必要時委托具有專業(yè)資質的檢測評估機構進行車況檢測。